![]() |
![]() |
![]() |
|
||||||||||||||
|
|
| ![]() |
案 情
某年11月,国内卖方A公司与境外买方B公司签订了出口3万吨散装货物的合同,价格条款为FOB价,总金额为12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跟单信用证。B公司如期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的目的港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都是泰国的某港口。在B公司指派的船只到达装运港后,A公司立即安排装船。然而就在装船的过程中,A公司接到R公司几次电话通知,说该批货物已转卖给新的最终用户,一个越南的客户,要求A公司在提单上的目的港显示为越南的某港,并声称马上就对信用证的目的港做相应的修改。A公司信以为真,继续装船。但为慎重起见,A公司在装船期间,曾多次与B公司联系,询问改证一事,但B公司始终以种种借口推托。显然B公司已无修改信用证的诚意了。直到全部货物装船完毕,B公司仍然未对原信用证做出相应的修改。迫使A公司深感不安和忧虑,更让其吃惊的是承运人提供的大副收据上的目的港就是越南的某港口,这与信用证上规定的完全不一致。
评 析
这样的情形让笔者不得不对B公司的做法产生怀疑。B公司花言巧语诱使A公司先装船,但就是迟迟不修改信用证,同时又指使承运人在大副收据上注明一个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目的港。按此签发的提单就不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当然也将不会接受这样有严重不符点的提单,进而B公司便有了可乘之机,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经过分析,感到事态已颇为严重,如若把握不妥,极有可能使得A公司钱货两空。因此,根据有关合同,信用证、国际贸易惯例和我国的《海商法》等,对该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1.即便B公司修改了信用证的目的港,但是如果A公司不予确认,也就是说不予接受,A公司也并不构成违约,因为A、B两公司都受原签订合同的约束,任何—项的修改都必须双方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国际贸易最基本的做法。因而B公司应自知理亏。
2.按国际贸易常识,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买方与承运人所签订的租船合约或订舱单实际L就是—份运输合同。该类合同的主要项目就含有装运港和目的港。在本案中,B公司必定有这样的合同,也必定规定了目的港.而现在提出改变目的港,这只能是B公司单方面的意愿t并不能迫使A公司照此行事,更何况还是在没有修改信用证日的港的情况F。倘若因特殊需要而非改不可的话,那也只能是B公司与承运人协商的事,与A公司无直接关系。
3.表面看来,H公司已履行合同规定,按时指派船只到达装运港,但仔细推敲便知其已存在违约情况,即并没有按合约规定指派将要到达预定的目的港的船只,而足指派了将要到达另外一个目的港的船只。按国际贸易惯例,依据违约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可分为根本和非根本性的违约,若是属于根本性违约,非违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虽然在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此时尚未对A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失,难以直接断定其行为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但还是可以坚持认为这种损失是完全能预见的,是很明显的,因为无论是议付行还是开证行都将拒收这样带有非常严重的不符点的提单,这种预期风险或损失A公司是无法控制的,而这一违约完全是由B公司的主观行为而导致的。所以,对于无过错的A公司来说,有充足的理由向B公司或承运人交涉,要求前者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后者桉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签发大副收据,否则,A公司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B公司索赔的权利。
关键词:买方 发证 信用证 FOB 大副收据
此文摘自《外贸实务 案例精华80篇》
| 上一主题:货物装船完毕,买方食言改证(2) |
| 下一主题:扣错货物造成提单侵权纠纷(2) |